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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网域名代理商须知

编辑:纳网科技2020-03-15 17:30:48

纳网域名代理商须知
1、域名代理机构在提供纳网科技域名产品及相关服务是,除可以表明其为纳网公司的域名代理机构外,不得以其他方式使用纳网的名义、徽标(logo)。
2、域名代理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向纳网公司提交新的信息。
3、域名代理机构在提供纳网域名产品及相关服务时,不得采用下列欺诈、误导、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书信、宣传单、(页)、短信等形式。
(1)向他人传递信息时,擅自使用CNNIC、ICANN等名称或相关标识。
(2)域名代理机构以各种形式宣传其为纳网的分支机构。
(3)以政府部门、纳网公司及其他机构的要求为由欺骗客户。
(4)冒用其他机构的名称误导用户
(5)以其他单位注册为由欺诈、恐吓用户,通过争议的形式进行销售。
(6)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注册后欺诈、恐吓用户。
(7)在注册服务过程中,将纳网域名产品误导为“商标”、“电子商标”、“互联网商标”等名称来误导用户。
(8)将纳网公司或管理机构的政策变化、过期保护等虚假信息为由误导用户
(9)在注册服务过程中夸大域名产品的投资价值误导用户。
(10)诽谤、诋毁其他机构的声誉。
(11)以域名产品转让、合作开发配合电话的形式开展销售。
(12)其他欺诈、误导、恐吓等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方式。
4、域名代理机构应向纳网公司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产品注册信息。当域名产品持有有着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域名代理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更新后的信息提交给纳网。
5、域名代理机构不得向纳网提供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虚假的身份证明资料、虚假的域名产品申请资料和注册授权资料等。
6、纳网公司拥有对纳网域名产品的后置审核的权利,域名代理机构提交的信息不符合纳网域名产品相关注册办法、管理规定以及管理机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网公司一经发现将予以删除。
7、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符合规定的注册年限,域名代理机构应按照用户实际缴费的年数提交注册。
8、域名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域名产品合作协议中规定的销售区域和销售对象进行销售。
9、域名代理机构在注册期内未经域名持有者的授权不得擅自更改域名产品的注册信息。
10、域名代理机构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转让申请材料,不得办理域名产品转让手续。
11、域名代理机构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申请材料,不得办理域名产品的注销;域名代理机构与域名持有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域名代理机构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变更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经过审核符合变更条件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用户提供正确的转移密码,并不得因此向用户收取费用。
13、域名代理机构应自觉维护纳网域名产品转移活动的正常秩序,遵守域名产品的相关规定。域名代理机构不得采用欺骗、误导、恐吓等不正当方式要求在纳网备案的其他域名代理机构注册域名产品的用户到自己机构进行注册、续费。
14、域名代理机构进行纳网域名产品服务时不得对外提供与纳网域名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产品或服务。
15、域名代理机构应当根据纳网域名主管机关、法院或纳网域名产品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注销、暂停或变更相关的域名产品。
16、域名代理机构接受纳网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应当按照纳网公司的要求规范域名注册行为。
17、域名代理机构对纳网公司和用户的资料和信息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18、域名代理机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协议,不得以纳网的名义签订合同。纳网与域名代理机构不存在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雇佣关系、母子公司等,只是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因域名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或违反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内容的,由域名代理机构承担所有责任。
19、域名代理机构应当保护用户信息,遵守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于用户信息的保护详情见附录一《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部令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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